T1 过境单证:共同过境与 NCTS 过境一天不核销 担保就一天押着
T1 是共同过境申报:货物在关税暂停征收的状态下,从启运地海关运到目的地海关。申报在电子系统 NCTS 中提交,人们说的 T1 单证,是从这份申报打印出来的过境随附单证。土耳其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成为《共同过境程序公约》缔约方。T1 用于非欧盟货物,T2 用于欧盟货物。在土耳其,T2 只能用于以 T2 运入、再转运出去的货物,所以离开土耳其的土耳其货物走 T1。关税同盟内的自由流通,靠 A.TR 流通证书证明,而不是靠过境代码。公路运输必须提供担保。
共同过境的作用
1987 年 5 月 20 日签订的《共同过境程序公约》,规范欧盟与其他缔约方之间的过境运输,不论货物种类和原产地(第 1 条第 1 款)。过境,是指在主管机关监管下,把货物从一个缔约方运往另一个缔约方或者同一个缔约方,途中至少跨越一道边境(第 3 条第 1 款 a 项)。土耳其通过第 6333 号法律加入公约,自 2012 年 12 月 1 日起成为缔约方。按土耳其贸易部的说法,要点在于:在一个缔约方开立的过境申报、提供的担保和给予的简化手续,在其他缔约方同样有效,每次入境不必重新做过境申报。
据欧盟委员会的《过境手册》,公约有十二个缔约方:欧盟、格鲁吉亚、冰岛、挪威、瑞士、土耳其、北马其顿、塞尔维亚、乌克兰、英国、摩尔多瓦和黑山。最近加入的是格鲁吉亚(2025 年 2 月 1 日),以及摩尔多瓦和黑山(2025 年 11 月 1 日)。
按土耳其法律,过境制度适用于未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以及已办完出口手续的货物(第 4458 号《海关法》第 84 条第 1 款)。货物和单证交到目的地海关,制度即告结束;比对启运地和目的地的数据,确认正常结束后,予以核销(第 84 条第 4 款)。
T1、T2、TR 与 TIR 证
| 申报 | 适用货物 | 依据 |
|---|---|---|
| T1 | 非欧盟货物。公约范围内的任何货物都可以适用;从土耳其运往欧盟的土耳其货物,用的就是这个代码。 | 公约第 2 条第 2 款 |
| T2 | 欧盟货物。在土耳其,只限以 T2 运入、并按第 9 条的条件转运的货物。 | 公约第 2 条第 3 款 |
| TR | 国内过境:在土耳其关境内开始并结束的运输。土耳其境内两点之间,不能使用共同过境。 | 《海关条例》第 212 条第 2 款 i 项 · 贸易部常见问题 |
| TIR 证 | 《TIR 公约》下的过境申报。在欧盟,每本 TIR 证的担保金额为 100,000 欧元。 | 《海关条例》第 213 条第 1 款 b 项 · 欧盟委员会 |
土耳其《海关条例》还把 ATA 单证册、北约 302 表、铁路的 CIM 运单,以及简化手续下的海运和空运舱单,也算作过境申报(第 213 条第 1 款)。
土耳其货物为什么不走 T2
公约按欧盟关境来界定欧盟货物:完全在欧盟获得的货物,运入欧盟并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以及在欧盟用这些货物生产的货物(第 2 条第 3 款 a 项)。土耳其不在这个定义里,它是共同过境国家。在共同过境国家,只有货物以 T2 运入该国、并按第 9 条的条件转运时,才适用 T2(第 2 条第 3 款 b 项)。这些条件是:货物始终处于海关监管之下;除过境或者仓储外,没有适用其他海关制度;仓储时间不超过五年,第 1–24 章的货物不超过六个月(第 9 条;《过境手册》II.3.4)。
《过境手册》把结果写得很清楚(IV.1.5.4):不经过境制度出口的货物,共同过境国家不能签发 T2,因为此前没有过境申报;转运用 T1,货物重新进入欧盟时,除非符合退运货物的条件,按非欧盟货物进口处理。所以,在土耳其生产或者在土耳其进入自由流通的货物,运往欧盟时走 T1。
这并不影响关税同盟待遇,两者是不同的问题。欧共体与土耳其海关合作委员会第 1/2006 号决定,把 A.TR 流通证书定为满足自由流通条款条件的证明(第 5–6 条)。A.TR 用于直接运输的货物;途经第三国时,货物必须始终处于该国海关监管之下(第 6 条第 2 款)。详见A.TR 还是 EUR.1。
反方向,按《过境手册》,从欧盟运往共同过境国家的欧盟货物,办完出口手续后也可以走 T2。
担保:单项与综合
程序持有人提供担保,为货物可能产生的债务作保(公约附录 I 第 10 条第 1 款;《海关法》第 85 条第 1 款)。担保有两种形式:
- 单项担保:只适用于一次过境作业,可以是现金保证金、担保人承诺书或者担保凭单(附录 I 第 11 条)。金额按同类货物的最高税率计算,计算时欧盟货物也按非欧盟货物对待(第 18 条)。现金保证金在制度核销后退还(第 19 条第 2 款)。
- 综合担保:适用于多次作业,须经批准(附录 I 第 10 条第 2 款 b 项、第 55 条第 1 款 a 项)。担保海关确定一个参考金额;缺少相关信息的,按每次作业 10,000 欧元确定(第 74 条第 2 款)。持有人符合条件的,金额可以降到参考金额的 50% 或 30%,也可以免除担保(第 75 条)。
在土耳其,综合担保的许可由海关总司签发,担保按作业逐笔扣减。申请简化手续许可,须在申请前一年内以至少 500 份过境申报(含 TIR 证)运输过货物,或者提交能够履行义务的证明文件(《海关条例》第 230 条第 1 款 ç 项)。降低金额或者免除担保的申请,适用于至少 200 万土耳其里拉的综合担保保函(贸易部常见问题)。
土耳其法律对空运、管道运输、海运以及简化手续下的铁路运输,不要求提供担保(《海关法》第 85 条第 1 款,《海关条例》第 222 条第 1 款)。公约的担保豁免范围更窄(附录 I 第 13 条)。公路运输,两份文本都要求提供担保。
启运地、过境地和目的地海关
- 启运地海关是接受过境申报的海关(附录 I 第 3 条 g 项)。它根据路线、运输工具和相关法规,确定货物交到目的地海关的期限;这个期限对其他国家同样有约束力(第 34 条)。
- 过境地海关是货物进入某一缔约方关境时入境地点的海关,或者经与第三国交界的边境出境时出境地点的海关(第 3 条 h 项)。货物在每个过境地海关凭申报的 MRN 号交验,越境情况通知启运地海关(第 43 条)。从土耳其经保加利亚进入欧盟的 T1,第一个过境地海关是欧盟入境处的保加利亚海关;路线如果还经过塞尔维亚等其他缔约方,每入境一次,就多一个过境地海关。
- 目的地海关是为结束制度而交验货物的海关(第 3 条 i 项)。货物和 MRN 交验当天,到货情况即通知启运地海关;查验结果最迟在第三天发出,例外情况下为第六天(第 47 条)。制度也可以在申报所列以外的海关结束(第 45 条第 5 款)。
申报一经接受,就不得增加、取出或者替换货物,货物分拆或者换装时也是如此(公约第 8 条)。途中要换装或者部分卸货的,应在开立申报之前做好安排。
NCTS 与第 5 阶段
NCTS(新型计算机化过境系统)从提交过境申报到核销,每一步都以电子方式办理。2005 年,所有缔约方都已启用;对后来加入的缔约方,使用 NCTS 是强制要求(贸易部常见问题;附录 I 第 4 条)。只有无法采用电子程序时,才使用纸质程序(《海关条例》第 212 条第 2 款 ç 项)。
在土耳其,申报用土耳其语填写,由程序持有人本人或者通过直接或间接代理人提交(《海关条例》第 213 条第 2 款)。任何能上网的计算机,都可以通过 BİLGE 海关平台提交申报。做过境申报需要 EORI 号。货物随附从 NCTS 申报打印出来的过境随附单证(《海关条例》第 214 条;贸易部常见问题)。
土耳其于 2024 年 11 月 17 日切换到 NCTS 第 5 阶段。第 5 阶段的申报采用分层数据结构,每项信息在它所属的四个层级之一填报:申报、主托运货物、分托运货物和分托运货物项(《过境手册》I.4.1.2.3)。随 NCTS 升级生效的规则有两条:货物交验之前就可以提交申报,但货物 30 天内没有交验的,申报视为未提交(附录 I 第 29a 条),按土耳其《海关条例》则由启运地海关拒绝接受(第 213 条第 3 款);综合担保的参考金额,每次作业都在系统中监控(第 74 条第 6 款)。欧盟委员会 2026 年 7 月 31 日版的《过境手册》,把第 5 阶段和第 6 阶段放在一起讲。
进入欧盟时的安全数据(ENS)是另一项义务;公路和铁路方面的变化,见2026 年海关与贸易法规变动页面。
哪些地方会出错
到货通知没有按时到
交验期限届满后 7 天内,启运国启动查询程序,向目的地海关或者程序持有人索取信息;答复期限为 28 天。目的地海关给出的信息不够,最迟在查询启动后 28 天(NCTS 升级后为 35 天)改向程序持有人索取信息,持有人须在 28 天内答复(附录 I 第 49 条)。程序持有人可以凭目的地海关确认的单证,作为替代证明,证明制度已正常结束(第 51 条)。为此,目的地海关在过境随附单证上批注“Alternative proof”字样和代码 99202(第 45 条第 4 款)。
过境无法核销
启运国确定是否产生了债务,并认定债务人(第 49 条第 8 款)。货物离开制度监管,或者没有满足制度的某项条件,就产生债务(第 112 条);债务人包括程序持有人;有多个债务人的,承担连带责任(第 113 条)。自货物应交到目的地海关的最后期限起 7 个月内,仍无法确定债务产生地点的,债务视为产生于最后一个通知越境情况的过境地海关所在国;没有这样的海关,则视为产生于启运国(第 114 条第 2 款)。担保人会收到两次通知:交验期限届满后 9 个月内,通知制度未核销;申报接受后 3 年内,通知可能需要付款。任何一次通知没有按时发出,担保人即解除责任(第 117 条)。在土耳其,主责任人对过境货物向海关承担财务责任(《海关法》第 86 条第 3 款)。
要求为土耳其货物开 T2
在土耳其处于自由流通状态的货物,不能走 T2(公约第 2 条第 3 款 b 项)。要在欧盟享受关税同盟待遇,出口时办理 A.TR。
卡车错过交验期限
程序持有人或者承运人向目的地海关证明延误不是自己造成的,视为遵守了期限(附录 I 第 45 条第 2 款)。承运人明知货物处于过境制度下而接收货物的,同样有责任在期限内完好地交验货物(第 8 条第 2 款;《海关法》第 86 条第 2 款)。
常见问题
T1 过境单证是什么?
T1 是针对非欧盟货物、在 NCTS 中提交的共同过境申报。拿在手上的“T1 单证”,是根据这份申报打印的过境随附单证;货物在启运地海关放行后,它就随车同行(《海关条例》第 214 条)。
土耳其对欧盟的每票出口都要开 T1 吗?
不是。按公约,在边境海关办完出口手续的人,不必让货物适用 T1 或者 T2(第 7 条第 4 款)。TIR 证也是过境申报(《海关条例》第 213 条第 1 款 b 项)。用哪一种,取决于路线和目的地海关。
T1 由谁开立,担保由谁提供?
申报由程序持有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海关条例》第 213 条第 2 款);担保由程序持有人提供(附录 I 第 10 条)。我方经手的货物,出口报关单和 T1 过境申报由自有报关人员准备;公路服务的单证部分,见公路运输页面。
有了 A.TR,还需要 T1 吗?
两者不能互相替代。A.TR 证明满足关税同盟内自由流通的条件(第 1/2006 号决定第 5–6 条)。T1 让货物在关税暂停征收、海关监管的状态下,运到目的地海关。哪些单证要一起准备,见出口单证页面。
T1 就是卡车的通行许可吗?
不是。T1 是货物的海关手续。车辆要进入另一个国家并在那里营运,还需要双边许可或者 ECMT 许可;详见公路通行许可与 ECMT页面。
来源
- 《共同过境程序公约》(1987-05-20),2025-02-01 合并文本 第 1、2、3 条,第 7 条第 4 款,第 8、9 条;附录 I 第 3、4、8、10–13、18–19、29a、34、43、45、47–49、51、55、74–75、112–117 条 · eur-lex.europa.eu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欧盟委员会:《过境手册》(Transit Manual,TAXUD/A1/TRA/001/2025-1-EN,2026-07-31) 缔约方与加入日期(I),T2(I.4.1.2.2),第 5 阶段数据结构(I.4.1.2.3),共同过境国家的欧盟货物与转运(II.3.4、IV.1.5.4) · 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PDF)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欧盟委员会:Customs transit 共同过境缔约方与加入日期;每本 TIR 证担保 100,000 欧元 · taxation-customs.ec.europa.eu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土耳其《海关法》(第 4458 号法律)第 84–88 条 第 84 条(适用范围、结束与核销),第 85 条(担保),第 86 条(主责任人和承运人的义务) · mevzua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土耳其《海关条例》第 212–238 条 第 212 条(定义,第 6333 号法律),第 213 条(过境申报,30 天),第 214 条(过境随附单证),第 221–222 条(义务、担保),第 229–231 条(简化手续) · mevzua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土耳其贸易部:共同过境制度与 NCTS(常见问题) 制度目的,T1、T2 和 TR 代码,NCTS,综合担保,EORI · ticare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土耳其贸易部:NCTS 第 5 阶段 切换到第 5 阶段的日期 · ticare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30
- 欧共体与土耳其海关合作委员会第 1/2006 号决定 第 5–6 条(A.TR 作为自由流通证明,直接运输) · eur-lex.europa.eu · 查阅日期 2026-09-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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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修订
- 页面发布。公约依据 EUR-Lex 上的合并文本,土耳其法规依据 mevzuat.gov.tr 上的现行文本,实务依据欧盟委员会的《过境手册》和贸易部的页面,全部直接读自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