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运人赔偿限额:五种运输方式与通知、诉讼期限 承运人会赔, 按公斤算

撰稿 Efe Kamış · 联合创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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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 土耳其《商法典》(6102 号) · CMR 公约 · 《蒙特利尔公约》 · COTIF-CI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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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灭失或者损坏,承运人要负责;但它赔的是法律定的限额,不按货值赔。限额随运输方式而定:公路每公斤 8.33 SDR,空运 26 SDR,铁路 17 SDR;适用土耳其法律的海运,按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 计算,取高者。暗损的通知期限,海运 3 天,陆运 7 天,空运 14 天;诉讼时效在多数制度下是 1 年,空运是 2 年。限额以上的那部分货值,只有货物运输险补得上。

五种制度,一张表

适用哪一套制度,取决于运输方式,也取决于运输是在国内还是跨国。下面三个国际公约,土耳其都是缔约国:CMR 公约以及把限额改为 SDR 的 1978 年议定书,自 1995 年 8 月 2 日起;《蒙特利尔公约》自 2011 年 3 月 26 日起;COTIF 自 2006 年 7 月 1 日起。适用土耳其法律的海运,限额规定在土耳其《商法典》里。

承运人的赔偿限额、通知期限和诉讼时效
制度灭失和损坏的限额 延迟的限额暗损通知诉讼时效
公路,国内(《商法典》) 每公斤 8.33 SDR(第 882 条第 1 款) 运费的三倍(第 882 条第 3 款) 交付后 7 天内,书面提出(第 889 条第 2 款、第 889 条第 4 款) 1 年;故意或者轻率的,3 年(第 855 条)
公路,国际(CMR) 每公斤 8.33 SDR(第 23 条第 3 款) 以运费为限(第 23 条第 5 款) 7 天,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第 30 条第 1 款) 1 年;故意不当行为的,3 年(第 32 条第 1 款)
海运(《商法典》) 每件 666.67 SDR 或每公斤 2 SDR,取高者(第 1186 条第 1 款) 运费的 2.5 倍,不超过全部运费(第 1186 条第 6 款) 连续 3 天,书面提出(第 1185 条第 1 款) 1 年,属除斥期间(第 1188 条)
空运(《蒙特利尔公约》) 每公斤 26 SDR(第 22 条第 3 款;2024-12-28 起) 同为每公斤 26 SDR(第 22 条第 3 款) 最迟 14 天(第 31 条第 2 款) 2 年(第 35 条)
铁路(COTIF-CIM) 每公斤 17 SDR(第 30 条第 2 款) 运费的四倍(第 33 条第 1 款) 受领后最迟 7 天内提出查证请求(第 47 条第 2 款) 1 年;故意或者轻率的,2 年(第 48 条)

看得见的损失,每一种制度下都要在交付当时提出。延迟另有期限:公路自交付起 21 天(《商法典》第 889 条第 3 款,CMR 第 30 条第 3 款),海运连续 60 天(《商法典》第 1185 条第 5 款),空运 21 天(《蒙特利尔公约》第 31 条第 2 款),铁路 60 天(CIM 第 47 条第 2 款)。

通知错过:推定还是失权

没有按期通知,后果取决于制度,也取决于损失的类型。这个区别要紧:一种让举证变难,另一种让权利消灭。

推定:货物视为完好交付
国内公路运输(《商法典》第 889 条第 1–2 款)、CMR(第 30 条第 1 款)和海运(《商法典》第 1185 条第 4 款)中,没有通知的,推定货物已按合同交付。可以举出反证,但举证的担子已经转到自己身上。
失权:不能再要求赔偿
延迟通知错过的,公路上因延迟产生的权利消灭(《商法典》第 889 条第 3 款),海运中延迟损失不予赔偿(《商法典》第 1185 条第 5 款)。空运中,任何一项通知没有按期提出,损坏通知也包括在内,除承运人有欺诈外,不得对承运人提起诉讼(《蒙特利尔公约》第 31 条第 4 款)。铁路运输中,有权人受领货物,权利即告消灭;暗损在 7 天内提出查证请求,可以避免这一后果(CIM 第 47 条)。

海运:按件还是按公斤

适用土耳其法律的海运,限额按两种方法计算,取高者:每件或每个货运单位 666.67 SDR,或者灭失、损坏货物毛重每公斤 2 SDR(《商法典》第 1186 条第 1 款)。件数多而货轻的,第一种算法要紧;货重的,看第二种。

集装箱货的件数,由提单决定:提单上列为箱内货物的每一件,各算一件;没有列明的,整个集装箱算作一件(第 1186 条第 3 款)。托运人在装船前申报了货物的性质和价值,并载入提单的,限额不适用(第 1186 条第 1 款)。

交付期限届满后连续 60 天仍未交付的货物,有权人可以视为灭失(第 1178 条第 5 款)。

关于国际公约

土耳其自 1956 年 1 月 4 日起是 1924 年《海牙规则》的缔约国。某一次海运适用哪一个文本,取决于提单条款和准据法;这属于法律判断,本页不作结论。

空运:限额不会失效

《蒙特利尔公约》下,货物的限额是每公斤 26 SDR,灭失、损坏和延迟一并适用(第 22 条第 3 款)。这个数字来自 2024 年 12 月 28 日生效的国际民航组织(ICAO)修订;公约规定,限额每五年按通货膨胀复审一次(第 24 条)。

与其他制度的区别在这里:故意或者轻率时限额不适用的规定(第 22 条第 5 款),只适用于旅客延误和行李的几款,规定货物限额的第 3 款不在其列。要超出货物限额,只有一条路:交货时作出交付利益特别声明,需要时支付附加费(第 22 条第 3 款)。

《蒙特利尔公约》适用于出发地点和目的地点分处两个缔约国领土的运输;在同一个缔约国境内的运输,如果约定的经停地点在另一个国家,也在适用范围之内(第 1 条第 2 款)。运往非缔约国的货物,可能适用另一套制度;请查阅国际民航组织的缔约国名单。

限额何时失效

公路、海运和铁路运输中,经证明损失由承运人的故意,或者轻率并且明知很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所致的,限额不适用:《商法典》第 886 条(公路),CMR 第 29 条,《商法典》第 1187 条(海运),CIM 第 36 条。举证责任在索赔一方。空运的货物没有这样的例外。

限额也可以通过约定提高:海运申报货物性质和价值(《商法典》第 1186 条第 1 款),空运作出交付利益声明(《蒙特利尔公约》第 22 条第 3 款),铁路申报价值和交付利益(CIM 第 34–35 条)。海运中,事先减轻承运人责任的条款无效(《商法典》第 1243 条)。

SDR 按哪天的汇率折算

SDR(特别提款权)是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每天按五种货币组成的篮子计算的记账单位。它折合多少土耳其里拉,刊登在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的参考汇率表里,在“特别提款权(SDR)”那一行。但用哪一天的汇率,取决于制度:

SDR 的折算日期
制度折算日期依据
公路,国内货物交给承运人之日,或者约定的日期《商法典》第 882 条第 4 款
海运实际支付之日,或者约定的日期《商法典》第 1186 条第 1 款
CMR判决之日,或者约定的日期CMR 第 23 条第 7 款
空运判决之日《蒙特利尔公约》第 23 条第 1 款
铁路司法判决之日,或者约定之日COTIF 第 9 条第 5 款

本页不给出里拉金额:汇率每天变动,按哪一天计算又取决于制度。

货代的责任

在土耳其法律下,货代是“taşıma işleri komisyoncusu”:它承诺的是安排运输,并不亲自承运(《商法典》第 917 条)。货物在其占有期间灭失、损坏的,货代承担责任,公路承运人的规则参照适用,每公斤 8.33 SDR 的限额也在其中(第 928 条第 1 款)。其他损失,只有违反组织义务时才负责(第 928 条第 2 款)。

有三种情形,货代直接按承运人承担责任:

  • 约定的报酬是包含运输费用在内的一口价(第 921 条)。
  • 货代亲自承运(第 926 条)。
  • 货代把货物与其他托运人的货物一起作为集拼货安排运输(第 927 条)。

对货代的请求,时效为 1 年(第 930 条)。

哪些地方会出错

以为承运人会按货值赔

货值高而重量轻的货,按公斤算的限额只够发票金额的一小部分。这道差只有货物运输险能补;交货条件把保险留给了哪一方,看费用分摊表。

暗损几周后才通知

拆开包装才发现的损坏,期限是海运 3 天、陆运 7 天、空运 14 天。错过了,要么举证的担子转到自己身上,要么像空运那样,起诉的权利就此消灭。

箱内件数没写进提单

提单上只写“1 个集装箱”的,海运中整个集装箱算作一件(《商法典》第 1186 条第 3 款)。限额于是按重量计算。

空运也指望“故意就不限额”

《蒙特利尔公约》下,即使出于故意,货物限额也不失效。贵重货物只有一条路:交货时声明交付利益。

常见问题

损坏要在几天内通知?

看得见的损坏,在交付当时。看不出来的,国内公路运输和 CMR 下 7 天内、海运连续 3 天内、空运最迟 14 天内,书面提出;铁路则在受领后最迟 7 天内提出查证请求。延迟另有期限:公路和空运 21 天,海运和铁路 60 天。

赔偿限额能代替货物运输险吗?

不能。限额是承运人依法最多赔付的数额,往往低于货值。要保住货值,需要货物运输险。

SDR 折合多少里拉,去哪里查?

看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参考汇率表里“特别提款权(SDR)”那一行。但以哪一天的汇率为准,取决于制度:国内公路是交货之日,海运是实际支付之日,CMR 和空运是判决之日。

一票货走多种运输方式,适用哪一套制度?

按土耳其法律,知道损失发生在哪一段的,适用假如就该段单独订立合同时本应适用的规则(《商法典》第 903 条)。损失发生地不明或者无法证明的,需要法律判断;请咨询律师。

来源

  1. 土耳其《商法典》(6102 号) 援引的条文:第 855 条(时效),第 882 条(限额与 SDR 折算),第 886 条(限额不适用),第 889 条(通知),第 903 条(多式联运),第 917–930 条(货代),第 1178 条第 5 款(60 天),第 1185 条(通知),第 1186 条(限额、集装箱与延迟),第 1187 条(限额不适用),第 1188 条(除斥期间),第 1243 条(无效条款) · mevzua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29
  2.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56 年)及 1978 年议定书 第 23、29、30、32 条;议定书第 2 条(8.33 个计算单位,第 23 条第 7 款的折算日期);《联合国条约集》第 399 卷第 5742 号、第 1208 卷第 19487 号 · treaties.un.org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3. 联合国条约汇编:1978 年 CMR 议定书的缔约状况(XI-B-11-a) 土耳其:1995-08-02 加入 · treaties.un.org · 查阅日期 2026-09-29
  4. 《蒙特利尔公约》(1999 年) 第 1 条第 2 款(适用范围),第 22 条第 3–5 款(货物限额及其例外),第 23 条第 1 款(折算),第 24 条(限额复审),第 31 条(通知),第 35 条(诉讼时效) · eur-lex.europa.eu · 查阅日期 2026-09-29
  5. 国际民航组织(ICAO):1999 年《蒙特利尔公约》责任限额的 2024 年修订 第 22 条第 3 款的货物限额:先后为 17、22,2024-12-28 起为每公斤 26 SDR · icao.int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6. 国际民航组织(ICAO):《蒙特利尔公约》缔约国名单 土耳其:2011-01-25 批准,2011-03-26 生效 · icao.int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7. 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COTIF 1999 附件 B,CIM 统一规则 第 30 条第 2 款(17 个计算单位),第 33 条第 1 款(延迟),第 34–36 条(声明与限额不适用),第 47 条(权利消灭),第 48 条(时效) · otif.org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8. 国际铁路运输政府间组织(OTIF):COTIF 1999 及成员国 COTIF 第 9 条第 5 款(计算单位按司法判决之日折算);土耳其为成员国,2006-07-01 生效 · otif.org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9. 1924 年《海牙规则》:土耳其的加入 授权加入的 第 6469 号法律(官方公报 1955-02-22 / 8937 号);据保存国比利时的名单,1955-07-04 加入,1956-01-04 生效 · resmigazete.gov.tr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10.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土耳其共和国中央银行:特别提款权 SDR 的每日价值和货币篮子;折合里拉的价值见中央银行参考汇率 · imf.org · 查阅日期 2026-09-29

本页仅供参考,不构成法律意见。法律和公约的文本是直接读的,条款号也写了出来。具体一次运输适用哪一套制度,取决于运输单证的条款、准据法,以及相关国家是否为公约缔约国。国内铁路和国内航空运输的限额,本页没有研究。手上有损失索赔的单子,请找做运输法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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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页面发布。限额、通知期限和诉讼时效直接读自以下文本:mevzuat.gov.tr 上土耳其《商法典》的文本,《联合国条约集》里的 CMR 及其 1978 年议定书,《蒙特利尔公约》和国际民航组织 2024 年的修订文件,以及 OTIF 公布的 CIM 和 COTIF 文本。没有给出里拉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