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MR 批注与赔偿上限:每公斤 8.33 SDR 不批注, 就视同完好交付
公路运输中,损失看得见的,发货人或者收货人最迟要在交付当时提出;不提,货物就推定为按合同完好交付(土耳其《商法典》第 889 条第 1 款)。看不出来的损失,期限是七天;延迟交付是二十一天(第 889 条第 2、3 款)。批注做对了,赔偿也还有上限:按毛重每公斤 8.33 个特别提款权(第 882 条第 1 款)。损失出于故意或者轻率行为的,这个上限不适用(第 886 条)。
下面的条款号直接取自土耳其《商法典》(6102 号),以及联合国条约汇编里 CMR 公约的原始文本。具体一次运输该用哪一部,是法典还是公约,取决于运输的性质和当事人的所在地。手上有损失索赔的单子,请找做运输法的律师。
批注:三个各自独立的期限
法律在这里搭的是一道推定:没有按期提出,货物就推定为按合同完好交付。推定可以推翻,但举证的担子已经转到自己身上,而事后再去证明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很难。所以批注不是走形式,它是造证据的那一刻。
| 情形 | 期限 | 没提的后果 | 依据 |
|---|---|---|---|
| 损失看得见 | 最迟在交付当时 | 推定为按合同完好交付 | 第 889 条第 1 款;CMR 第 30 条第 1 款 |
| 损失看不出来 | 交付之后七天 | 同一道推定照样成立 | 第 889 条第 2 款;CMR 第 30 条第 1 款 |
| 超过交付期限 | 自交付起二十一天 | 因延迟产生的权利消灭 | 第 889 条第 3 款;CMR 第 30 条第 3 款 |
第三行与前两行性质不同:那里不是推定,是权利消灭。延迟的二十一天错过,就没有可争的东西了。在国际运输中,CMR 规定了同样的三个期限,细节各有不同:七天不算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看不出来的损失,批注必须书面提出(第 30 条第 1 款);延迟的二十一天,从货物交由收货人处置之时起算(第 30 条第 3 款);交付当天不计入(第 30 条第 4 款)。
形式要求,法律也写了:
- 交付之后提出的,必须用书面(第 889 条第 4 款)。可以用电信手段;提出人身份辨认得出来的,不需要签字。
- 要保住期限,按期发出就够了;对方是否收到,不另行要求(第 889 条第 4 款)。
- 交付当时提出的,交给交付货物的那个人就算数(第 889 条第 5 款)。写给司机的批注,有效。
- 提出时要把损失说到必要的清楚程度(第 889 条第 1 款)。只写“破损”太弱:哪一件、什么样的损坏、到什么程度。
赔偿上限:8.33 SDR
批注做对了,承运人要赔的数也有边。全部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以按毛重每公斤 8.33 个特别提款权折算的金额为限(第 882 条第 1 款)。
- 部分损坏怎么算:整票货都掉价的,按整票的毛重算;只有一部分掉价的,按那一部分的毛重算(第 882 条第 2 款)。
- 延迟交付的责任,以运费的三倍为限(第 882 条第 3 款)。
- 折算:特别提款权按货物交给承运人那一天的中央银行牌价折成土耳其里拉,当事人另行约定日期的从其约定(第 882 条第 4 款)。不是损失显露的那天。
- 承运人另外要退还运费,并承担因运输产生的税、费和其他支出(第 883 条第 1 款)。
实际含义是:上限挂在重量上,不挂在货值上。货轻而贵的,每公斤 8.33 个特别提款权可能远低于真实损失。这类货,货物保险不是可选项,它是算账的一部分。
公约和商法典说的不一样
国际公路运输会牵进 CMR 公约。公约的 1956 年原始文本用另一种单位设上限,在延迟这一项上还和土耳其法典分道:
| 要点 | CMR 1956 年原始文本 | 土耳其《商法典》 |
|---|---|---|
| 灭失或者损坏的上限 | 按短少的毛重每公斤 25 法郎;这里的“法郎”指重 10/31 克、成色 900‰ 的金法郎(第 23 条第 3 款) | 每公斤 8.33 SDR(第 882 条第 1 款) |
| 延迟的上限 | 不得超过运费本身(第 23 条第 5 款) | 运费的三倍(第 882 条第 3 款) |
| 费用的退还 | 全部灭失的,运费、关税和其他费用全额退还;部分灭失的,按比例退(第 23 条第 4 款) | 退还运费,承担税费和支出(第 883 条第 1 款) |
| 提出期限 | 看得见的损失:交付当时。看不出来的:七天,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书面提出(第 30 条第 1 款)。延迟:自货物交由收货人处置起二十一天内书面批注(第 30 条第 3 款) | 交付当时;七天;二十一天(第 889 条第 1–3 款) |
| 上限失效的情形 | 故意不当行为,或者受理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视为等同的过错,包括承运人的受雇人和代理人所为(第 29 条) | 故意,或者轻率并且明知很可能造成此种损失(第 886 条第 1 款) |
常听到的“CMR 规定 8.33 SDR”这句话,原始文本里没有:SDR 这个数字是通过 1978 年议定书进入公约的。议定书第 2 条把第 23 条第 3 款改为每公斤 8.33 个计算单位;土耳其于 1995-08-02 加入 CMR 和该议定书。国内运输中,同一数字的依据是土耳其《商法典》第 882 条第 1 款。
上限失效的情形
责任限额并不绝对。经证明损失由故意,或者轻率并且明知很可能造成此种损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致的,承运人以及第 879 条列明的人,不得援引本编规定的免责和限额(第 886 条第 1 款)。
这道门槛很高:一般过失够不着,举证的担子在主张的一方。可门槛一旦跨过,8.33 SDR 的天花板就整个消失;损失索赔的单子里,重大过失的主张因此走的是另一条线。
在国际运输中,CMR 与之对应的是第 29 条:损失由承运人的故意不当行为,或者受理法院所适用的法律视为等同于故意不当行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不得援引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规定,也不得援引转移举证责任的规定。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以及为履行运输而使用的其他人所为的行为,同样适用(第 29 条第 2 款)。
哪些地方会出错
想着以后再说,当场不批注
看得见的损失,期限到交付当时为止(第 889 条第 1 款)。第二天再提,拦不住那道推定;从此就得自己证明损失发生在运输途中。
批注了,可只写了“破损”
法律要求把损失说到必要的清楚程度(第 889 条第 1 款)。哪一件、什么样的损坏、到什么程度,配上照片和件号。含糊的批注,会变成整个单子里最弱的一环。
暗损错过了七天
外包装看着完好、里面坏了的,期限是交付之后七天(第 889 条第 2 款)。几周之后才在仓库拆开的托盘,早就过了。
以为损失批注把延迟也盖住了
延迟有自己的期限,二十一天,后果也不是推定,而是权利消灭(第 889 条第 3 款)。提过损失,保不住延迟的索赔。
指望赔偿跟发票对得上
上限跟着重量走(第 882 条第 1 款)。货轻而贵的,发票金额与每公斤 8.33 SDR 之间那道差,在没投保的情况下就是净损失。
常见问题
损失要在什么时候之前提出?
损失看得见的,最迟在交付当时;看不出来的,在交付之后七天内(第 889 条第 1、2 款)。不提,货物就推定为按合同完好交付。
延迟另有期限:二十一天(第 889 条第 3 款)。
批注写给司机够不够?
交付当时提出的,够:法律把提给交付货物的那个人视为足够(第 889 条第 5 款)。
而在交付之后提出的,必须用书面(第 889 条第 4 款)。
承运人最多赔多少?
按毛重每公斤 8.33 个特别提款权折算的金额(第 882 条第 1 款)。延迟的天花板是运费的三倍(第 882 条第 3 款)。另外退还运费,承担税费和支出(第 883 条第 1 款)。
特别提款权按哪一天的牌价折算?
按货物为运输交给承运人那一天的中央银行牌价,当事人另行约定日期的从其约定(第 882 条第 4 款)。不是损失显露那天,也不是付款那天。适用 CMR 的国际运输另有规则:议定书增设的第 23 条第 7 款,按判决之日或当事人约定之日的价值,折算成受理法院所在国的货币。
上限有可能被打掉吗?
有。经证明损失由故意,或者轻率并且明知很可能造成此种损失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致的,承运人不得援引限额条款(第 886 条第 1 款)。
门槛很高,举证的担子在主张的一方。
来源
- 土耳其《商法典》(6102 号) 提出期限和赔偿限额取自这部法律。援引的条文:第 882 条(每公斤 8.33 SDR、部分损坏怎么算、延迟按运费三倍、折算日期),第 883 条(退还运费与支出),第 886 条(故意和轻率时限额不适用),第 889 条(看得见的损失在交付当时、暗损七天、延迟二十一天、书面形式与提出对象) · mevzuat.gov.tr · 查阅日期 2026-09-10
- CMR: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1956 年) 原始文本读自联合国条约汇编。援引的条文:第 23 条第 3 款(每公斤 25 金法郎以及法郎的定义),第 23 条第 4 款(费用的退还),第 23 条第 5 款(延迟以运费为上限)。8.33 SDR 和折算日期,另见 1978 年议定书 · treaties.un.org · 查阅日期 2026-09-10
- 《联合国条约集》第 399 卷第 5742 号:CMR 英文本 援引的条文:第 29 条(故意不当行为或者等同过错时限额不适用),第 30 条(批注:交付当时;七天,不算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延迟二十一天;交付当天不计入) · treaties.un.org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8
- CMR 议定书(1978-07-05,日内瓦) 第 2 条:第 23 条第 3 款改为每公斤 8.33 个计算单位;第 23 条第 7 款:按判决之日或约定之日的价值折算;《联合国条约集》第 1208 卷第 19487 号 · treaties.un.org (PDF) · 查阅日期 2026-09-29
- 联合国条约汇编:1978 年 CMR 议定书的缔约状况(XI-B-11-a) 土耳其:1995-08-02 加入 · treaties.un.org · 查阅日期 2026-09-29
本页仅供参考。它不构成法律意见,也不告诉读者该怎么做。法律和公约的文本是直接读的,条款号也写了出来。具体一次运输该用哪一部,取决于运输本身;另外,与 CMR 相关的配套规则,本页没有查阅。手上有损失索赔的单子,请找做运输法的律师。
页面修订
- 读了 1978 年议定书的文本:8.33 个计算单位经议定书第 2 条进入第 23 条第 3 款;土耳其于 1995-08-02 加入 CMR 和该议定书。删去了“议定书没有打开”的说明。特别提款权折算日期一问补充:适用 CMR 时,按判决之日的价值折算(第 23 条第 7 款),与《商法典》按交货日折算不同。
- 补充:把与土耳其《商法典》条文对应的 CMR 条款补进了表格和正文:提出期限对应第 30 条(星期日和法定节假日除外、书面形式、延迟二十一天),限额失效对应第 29 条。读自《联合国条约集》里的英文本。
- 页面发布。期限和限额读自 mevzuat.gov.tr 上 第 6102 号法律的官方文本;CMR 对照读自联合国条约汇编里 1956 年的原始文本。原始文本写的是每公斤 25 金法郎、8.33 SDR 这个数字随 1978 年议定书而来、该议定书在这次整理中没有打开,这三点都写在页面上。